大陆居民赴台湾交流类

导语 大陆居民赴台湾交流类出入境。

  一、申请事由及地点

  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发Y类签注),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工作单位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一个市(地)公安机关管辖的,也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该类申请,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由他人代办的,还须交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还须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所在单位介绍信。

  2、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赴台的意见。

  5、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6、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或者持有效证件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通行证损坏申请换发的,还要提交损坏说明书。

  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报失证明,并向原受理申请的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领证方式

  由申请人在申请时自行选择。可选择特快专递送达(需由申请人在收取证件时付给速递部门特快专递费,并交回“回执单”);也可选择到制证地或者申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领证时,须本人提交回执单并交验身

  五、查询及监督电话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电话0531-85123158、监督电话0531-851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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